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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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遂昌善达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遂昌善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0022.5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遂昌善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浙江遂昌善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