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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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澄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德州澄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682639.5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19‰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61元,减半收取141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31元,由被告德州澄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