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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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银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贷款本金868.92元、利息22747.56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33616.48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按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及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止);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浙A×××××奥迪牌小汽车(车架号LFV3B28R3B3011820、发动机号059505)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保全费356元,合计996元,由被告***、***、浙江银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