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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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播州区龙坑和诚鑫建筑材料租赁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播州区龙坑和诚鑫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告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6日签订的《播州区龙坑和诚鑫建筑材料租赁部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终止履行。 二、由被告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播州区龙坑和诚鑫建筑材料租赁部租金2,829,396.25元,并支付违约金(截止2021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为92,572.21元;从2021年9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的违约金,以2,829,396.25元为基数,按照每月0.5%进行计算)。 三、由被告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播州区龙坑和诚鑫建筑材料租赁部租赁物钢管1222.8米、扣件25377套、套管376个,并支付从2021年9月1日起至返还时止的损失费用,以未返还的租赁物比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计算。若被告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返还租赁物,则赔偿原告播州区龙坑和诚鑫建筑材料租赁部损失费187,052.50元。 四、由被告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播州区龙坑和诚鑫建筑材料租赁部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30,000.00元。 五、被告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六、驳回原告播州区龙坑和诚鑫建筑材料租赁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1,958.00元,由被告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