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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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东丽区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其占用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内(原天津市东丽区饲料公司院内)的五层生产车间及空地并返还给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周**、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78976元; 三、被告周**、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1年8月9日的利息13245.62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89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周**、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天188元为标准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占有物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五、驳回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0元,被告周**、周**负担2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