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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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刁*货款11855元和利息(计算方式:以1185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7月21日计算至被告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刁*货款176135元和利息(计算方式:以17613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7月21日计算至被告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刁*货款10879元和利息(计算方式:以1087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7月21日计算至被告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9元,由原告刁*负担195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65元(原告已交纳,居联公司、居联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原告),由被告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89元(原告已交纳,华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原告)。 案件公告费820元,由被告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居联北京分公司、居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