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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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恒益大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鼎泰宏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5,477,638.89元; 二、被告***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计付逾期利息,该利息以5,477,638.89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19%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9238.37元; 四、被告刘*、深圳市前海鼎泰宏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恒益大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12元,由原告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012元,被告***、刘*、深圳市前海鼎泰宏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恒益大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深圳市前海鼎泰宏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恒益大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保全费原告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本院予以退还30000元;被告***、刘*、深圳市前海鼎泰宏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恒益大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保全费30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