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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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德州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2行初60号行政判决第一判项即“被告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原告李文庆签订的《石家园平房片区拆迁协议书》继续履行”和第三判项即“驳回原告请求‘判决第三人协助办理上述安置楼房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2行初60号行政判决第二判项即“被告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选房表约定履行向原告李文庆交付佰利金湖湾二期(金湖城)5号楼1单元3303号安置房义务”; 三、上诉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判决理由部分所述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四、驳回李文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上诉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