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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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优谦家具有限公司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州优谦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34520元及迟延利息(2021年2月24日前的迟延利息10111.11元;从2021年3月11日起的迟延利息以3345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至付清之日); 二、限被告广州优谦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1200元; 三、被告余**、吁**、左*、董**、吴**对被告广州优谦家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吁**、左*、董**、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优谦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44元,保全费2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优谦家具有限公司、余**、吁**、左*、董**、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