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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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沙溪分公司支付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物业费3131.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拖欠的物业费为基数,自该月的应付款时间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米**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