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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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纽乐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帝恩斯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纽乐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纽乐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苏州纽乐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