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力创香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力创香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人民币205984元及该款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反诉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苏州力创香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40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苏州力创香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赵**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32元,由反诉原告苏州力创香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332元,由反诉被告赵**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