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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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77788.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以代偿款12676.85元自2017年11月25日止起至实际付款日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损失及以代偿款65111.43元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13元,减办收取1256.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