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市旭良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敖平支行账号为6230××××1870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彭州新城支行账号为6215××××3469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合计金额1,046,025.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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