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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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市旭良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敖平支行账号为6230××××1870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彭州新城支行账号为6215××××3469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合计金额1,046,025.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