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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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嵊州市亿锦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嵊州市国宏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嵊州市剑杰木业有限公司 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嵊州市广利木材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嵊州市剑杰木业有限公司返还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2月24日的利息、罚息和复息379587元及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嵊州市国宏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嵊州市广利木材厂、嵊州市亿锦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对嵊州市剑杰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嵊州市国宏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嵊州市广利木材厂、嵊州市亿锦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对嵊州市剑杰木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剑杰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37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