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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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松昌建筑加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