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人民249801.7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但累计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2020年1月20日前的利息共计人民币99.61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9元,减半收取262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464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