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嘉德利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嘉德利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和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肖*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772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此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52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20元,合计9210元,由原告肖*承担60元,被告长沙嘉德利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和崔**共同承担9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