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阁清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惟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一书阁文化艺术学校
长沙惜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袁*与被告南昌一书阁文化艺术学校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

二、限被告南昌一书阁文化艺术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退还培训费4378.37元;

三、被告长沙惟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款项给付承担连带退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昌一书阁文化艺术学校、长沙惟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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