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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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天柱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江**对被告宁波天柱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借款本金2100000元、利息1481560元,合计3581560元; 二、确认原告江**对被告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享有上述第一项中的普通担保债权3581560元;被告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取得原告江**在被告宁波天柱特种钢管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相应金额的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216元,减半收取19608元,由原告江**负担2398元,由被告宁波天柱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负担172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波天柱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