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叶**、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2291元(计算至2021年7月9日,此后利息的复利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叶**、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保全费873元;

三、被告冯**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冯**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池**追偿。

如果被告叶**、池**、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被告叶**、池**、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叶**、池**、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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