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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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梦飞钢材有限公司 宁波仕繁金属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仕繁金属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海梦飞钢材有限公司材料款10万元及保全费1020元,合计10102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海梦飞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1181.50元,由原告宁海梦飞钢材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由被告宁波仕繁金属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