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波市镇海双铃汽车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贷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至2021年3月20日止的罚息13500元,以及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叶**对上述第一条被告宁波市镇海双铃汽车配件厂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镇海双铃汽车配件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3元,减半收取3001.5元,由被告宁波市镇海双铃汽车配件厂、叶**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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