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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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河南通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共计22220.92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入通许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南通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通许县人民法院账号:03×××09) 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08元,原告***负担24.0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368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