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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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穗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7民初1654号 原告:广州市穗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惠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琴,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景新。 原告广州市穗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穗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穗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小利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贺海波 书记员刘诗绮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