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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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福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福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偿还截止2021年7月22日的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324.99元、罚息10332.65元,合计910657.64元; 二、被告陕西福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偿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编号:610740007-0091-20219314431)约定的相关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907元,本院减半收取6454元,由被告陕西福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