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阳县储李源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蓝宇装饰有限公司
西安仨源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成都蓝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立即支付其拖欠工程款人民币2832521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为3.78万元;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为8640元;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为3060元;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为1.44万元;以99.4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为44748元;以37075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均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2.判令其对装修的位于亚朵酒店西安大明宫店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的2832521元款项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山阳储李源公司对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1日,其与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签订了《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内容包含《协议条款》《工程量清单》等附件;《协议条款》中约定: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环百寰国际,承包范围为标准客房室内装修,合同总价7142980.7元,开工日期2019年5月21日,竣工日期2019年10月21日;石国桢系履行本合同的被告代表,邢志明为其驻工地代表;并约定了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款支付时间及比例,其中工程验收合格,按实收方决算完成后7日内支付到工程款95%,余款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工程质保期1年。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对被告经营的亚朵酒店西安大明宫店室内客房进行了装饰装修,该工程于2019年5月25日开工,2019年11月30日竣工。因资金不足,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才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并签署了验收单,同日其将该工程移交给了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2020年9月30日,其与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签订了《西安大明宫亚朵酒店客房装修工程款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确认该工程的最终结算总价款为7415157.6元(不含税),并确认协议签订之日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已支付其本项目工程款505万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505万元后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尚欠工程款2365157元,该款项中含工程质保金人民币370757元;双方约定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支付其未付工程款2365157元中的100万元用于其支付本工程所欠的部分人工工资;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应在西安大明宫亚朵酒店开业之日起6个月内再支付其工程款99.44万元;工程质保金人民币370757元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在质保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其;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则应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按日累计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双方还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之间涉及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以本协议约定内容和金额为准;双方均不再提出任何异议;双方约定互不追究协议签订前因履行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起诉前经网络查询得知被告经营的亚朵酒店西安大明宫店于2020年10月开业。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仅于2021年5月17日转账给付10万元、2021年6月30日转账给付5万元、2021年7月12日转账给付5万元。工商档案显示,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的唯一股东系被告山阳储李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如被告山阳储李源公司不能证明与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财产互相独立,则应对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协议确认该工程的最终结算总价款为7415157.6元不含税金,则依据国家税收政策,被告还应支付总价款9%即667364元税款给其用于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西安仨源鑫公司、山阳储李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工程款金额应扣除667364元税金。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原告尚未开具发票,故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应为2165157元(2365157元-20万元)。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应计算为: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7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13日止;以99.4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7075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均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原告关于对亚朵酒店西安大明宫店室内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及被告山阳储李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仨源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蓝宇装饰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2165157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7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13日止;以99.4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7075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均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

二、原告成都蓝宇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仨源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2165157元在亚朵酒店大明宫店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阳县储李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仨源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成都蓝宇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4.5元(原告成都蓝宇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原告成都蓝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730.5元,被告西安仨源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阳县储李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434元,被告西安仨源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阳县储李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蓝宇装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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