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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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华阳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华阳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唐**支付款项38000元; 二、被告东莞市华阳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唐**支付违约金11400元; 三、被告赵**对被告东莞市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6.87元(原告唐**已预交),由原告唐**负担26.87元,被告东莞市华阳商贸有限公司、赵**负担1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