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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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寮步桥兴建材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罗**、吴**、东莞市寮步桥兴建材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温**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94元,原告温**负担21.94元,被告罗**、吴**、东莞市寮步桥兴建材店负担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