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安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东莞安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于2020年11月14日签订的关于租赁粤BA3××**车辆的《汽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安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的租金共计380元; 三、被告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安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6840元; 四、被告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安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维修损失费用20000元; 五、驳回原告东莞安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安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吴**负担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