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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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仓山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福州仓山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腾空返还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万春二区2#102单元房屋; 二、驳回原告福州仓山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47元,由被告翁**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