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 烟台兴运海尚生态渔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威海蓝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7年11月、2018年2月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海上网箱及海上浮桥,对应合同价格分别为1489600元和1728000元,并约定出现纠纷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2017年合同对应的款项尚欠3%的货款44688元及平台修理费38852.40元未支付。2018年合同所对应的款项尚欠491200元货款及38000元吊装费没有支付。被告迟延给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30%,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货款,并以向被告邮寄律师函的方式主张权利,但被告仍没有给付货款。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535888元、平台修理费38852.40元、吊装费38000元,上述共计612740.40元及利息;2、被告支付违约金518400元。 烟台兴运海尚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为《海上平台销售合同》,原告负责制造、海上平台安装,诉争标的为海上设施,应当是海事海商案件。根据最高院民诉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因本案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属于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被告烟台兴运海尚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烟台兴运海尚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