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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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合怡制衣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合怡制衣有限公司、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贷款本金673985元、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息)120611.66元,合计794596.66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 二、被告常州市合怡制衣有限公司、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律师代理费317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32元,由被告常州市合怡制衣有限公司、蒋**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