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唐山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安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混凝土货款316176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预拌混凝土。2019年6月14日,原、被告又签订《物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每月20日对供应材料进行结算,供应材料达到主体结构封顶(2019年10月15日)后45天内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7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2020年5月15日)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60天(2020年8月15日)内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验收合格之后2年无息付清。采用现汇付款,付款前需供方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自2017年9月10日至2020年8月30日陆续向被告提供预拌混凝土共计29491立方米,混凝土货款合计10134224.5元。现被告承建的唐山锦绣御府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向被告提供了10134224.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尚欠混凝土货款3161762.5元至今未付,故起诉。

中冶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已自行解除,原告共向被告供应混凝土金额为10134224.5元,已付款6972462元,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80%,该工程于2021年5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照80%付款比例应付金额为8107379.6元,到期未付货款为134917.6元;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完成后60天,支付到已结算金额的95%,因原告实际供货金额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金额,现尚未进行最终决算,剩余货款支付条件不成就。其次,因合同中约定了5%的质保金,支付期限为验收合格后两年无息付清,该质保期于2023年5月11日届满之后才具备支付条件,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因原告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未记载竣工验收的日期,故不能证明竣工验收时间。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5日,安信公司(供货单位,乙方)与中冶公司(采购单位,甲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唐山锦绣御府1#、2#、3#、#、5#、6#、7#、8#单体楼,S1、S2商业、换热站、公厕、垃圾站及地下车库土建及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金额8005300元;物资的交货验收方法:甲方设专人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过磅验收,并在混凝土供货单所列项目进行签字或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合同第六条第3款付款方式:每月20日对供应的材料进行结算,供应材料达到地下车库封顶后(预计2017年11月15日,以实际进度为准)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70%;主体结构封顶后(预计2018年6月15日,以实际进度为准)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7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预计2018年7月15日,以实际进度为准)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30天(预计2019年2月15日,以实际进度为准)内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验收合格之后2年无息付清。采用现汇付款,付款前需供方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原、被告签订《物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编号201305302-2017-04601-JCHT002-1,对混凝土价格进行调整,补充协议编号201305302-2017-04601-JCHT002-2,对混凝土价格进行调整。

2019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编码201305302-2017-04601-JCHT002-3《物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载明:工程名称:唐山锦绣御府1#、2#、3#、4#、5#、6#、7#、8#单体楼S1、S2商业、换热站、公厕、垃圾站及地下车库土建及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自2019年5月开始,同时原合同调价方式“如遇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幅度超过原定价格3%时(材料涨幅超过±10元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现调整为“唐山市工程建设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网价格信息中相同规格型号材料涨幅超过±20元时,双方协商予以价格调整”。由于环保影响,工期节点延长,原合同节点“每月20日对供应的材料进行结算,供应材料达到地下车库封顶后(预计2017年11月15日,以实际进度为准)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70%;主体结构封顶后(预计2018年6月15日,以实际进度为准)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7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预计2018年7月15日,以实际进度为准)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30天(预计2019年2月15日,以实际进度为准)内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验收合格后2年无息付清。采用现汇付款,付款前需供方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拟变更合同付款时间节点为“每月20日对供应的材料进行结算,供应材料达到主体结构封顶(2019年10月15日)后45天内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7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2020年5月15日)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60天(2020年8月15日)内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验收合格后2年无息付清。采用现汇付款,付款前需供方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双方签署涉案工程商品砼明细表及结算单29张,表单上盖有中冶公司项目部章及指定签收人签字。据表单统计,自2017年9月10日至2020年8月30日陆续向被告提供预拌混凝土共计29491立方米,合计金额10134224.5元。被告累计付款6972462元,原、被告皆认可尚欠货款3161762.5元未付。

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到了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0134224.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及两份《物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合同已履行无毕,被告已认可合同自行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认可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29491立方米,供货金额为10134224.5元,2019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中,被告承诺于2020年8月15日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95%,即9627513.27元,被告已付6972462元,还应支付2655051.27元,因原告提交证据无法证实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被告认可的验收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故本院以被告认可的验收时间为准,双方约定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验收合格后2年付清,故5%的质保金付款条件未成就,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中冶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95%,故原告要求自2020年10月14日开始,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函费用,因该费用并非诉讼必要费用,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唐山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655051.27元;

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以尚欠货款2655051.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唐山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唐山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416元,由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9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录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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