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3民初402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 负责人:韩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坚,重庆坚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鹏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艾志花 书记员***婷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