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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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包**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25758.3元(其中包含代偿本金19999.96元,代偿费用5758.34元)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包**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偿款利息,自2021年4月19日起,以19999.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与代偿款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8元,由被告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