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李**共同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2021年10月21日之前的利息共计11000.77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王*、李**未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以被告王*、李**所有的坐落于山东省潍坊市[不动产证号为鲁(2020)潍坊市潍城区不动产权第0××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384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陈**、李**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在最高额34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8元,减半收取计126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7644元,由被告王*、李**、陈**、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20
发布日期 202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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