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李**共同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2021年10月21日之前的利息共计11000.77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王*、李**未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以被告王*、李**所有的坐落于山东省潍坊市[不动产证号为鲁(2020)潍坊市潍城区不动产权第0××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384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陈**、李**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在最高额34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8元,减半收取计126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7644元,由被告王*、李**、陈**、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