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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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格泰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黄莘置业有限公司、***、***支付12066232元。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格泰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黄莘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198元,由被告格泰电气和***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九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