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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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绍兴容盛装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杨**与绍兴容盛装修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于2021年8月16日解除; 二、绍兴容盛装修有限公司返还杨**装修款12000元并赔偿杨**损失500元,徐*对12000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对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合计125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杨**负担30.50元,由绍兴容盛装修有限公司负担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