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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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解除原告熊**与被告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解除日期为本判决生效之日; 2、被告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熊**车位款17万元; 3、被告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熊**利息,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清车位款之日止; 4、被告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清车位款之日止; 5、驳回原告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4元,由被告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