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朱**与被告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解除双方于2013年4月7日签订的《物业有期有偿使用协议书》及《委托租赁合同》; 二、被告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支付物业回购款人民币351448元; 三、被告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支付租金213602.4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