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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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 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以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晟通亿和(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借款本金213710443.72元、利息19126639.48元; 二、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逾期还款罚息、复利;(计算标准: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前述借款本息为基数,按照编号为A101DQ1566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俊安资源(香港)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以290000000元为限在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对被告晟通亿和(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质押的天津以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0%份额的股权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26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晟通亿和(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959元由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俊安资源(香港)有限公司、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晟通亿和(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晟通亿和(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俊安资源(香港)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