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企冠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25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8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中山市企冠照明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8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2816元,由被告中山市企冠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山市企冠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