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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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执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2-01-23
发布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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