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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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 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银行欠款25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签订202085305号流动资金合同,合同约定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办理流动资金25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为其办理贷款展期到2022年1月20日,目前被告经营状况恶化,按照借款合同14条违约责任13条款的约定,已对原告信贷资金造成风险。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还款,对原告信贷资金已造成风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30日,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与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78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12个月,期末本息一次付清。借款利率为LPR一年期限档次,借款利率定价公式为加减点浮动定价,借款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加0.3%,借款利率调整方式为固定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贷款定价基准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借款期间利率不变,不分段计息;借款本金偿还方式为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偿还方式为期末本息一次付清。并约定借款人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齐商银行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终止或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清偿到期或未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或赔偿相关损失。因借款人违反合同任一约定导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保险费、保管费、登记费、鉴定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原告于合同签订后向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实际发放贷款250万元。2021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为公展2021953001,展期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展期期限为11个月,约定展期到2022年1月20日,展期到期一次性偿还。因被告其他借款出现逾期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0万元。因此,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与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虽该笔贷款展期期限尚未届满,但原、被告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若被告未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发生违约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未到期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被告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