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淄博晓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晓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价值38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24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晓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