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淄博晓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晓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价值38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24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晓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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