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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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鲁亿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淄博航兴防腐粉末材料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37728.69元(截至2021年4月21日);自2021年4月2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等按《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淄博航兴防腐粉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鲁亿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宋*、朱**、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航兴防腐粉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鲁亿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宋*、朱**、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9元,由被告王**、淄博航兴防腐粉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鲁亿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宋*、朱**、戚**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