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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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和鉴定费34153.13元、***34622.19元、***34029.16元、***34277.09元共计137081.5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2399元,被告负担1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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