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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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475元,王**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