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钢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7民初77号

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特别授权代理),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特别授权代理),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忠明。

被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剑。

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龚雨红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笛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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