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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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钢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7民初77号 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特别授权代理),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特别授权代理),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忠明。 被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剑。 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龚雨红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笛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